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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要点解读:委托人与评估机构的权利义务

录入编辑: | 发布时间:2026-10-28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确立了评估行业的基本制度,本文梳理与委托人关系最密切的几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是我国资产评估行业的第一部专门法律。对需要委托评估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以下几条与自身关系最直接。

一、评估机构须依法设立

法律规定,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委托人可以通过全国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平台查询机构与评估师的备案信息。

二、委托人应如实提供资料

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这一条很重要——如果因委托人提供虚假资料导致评估结论失实,责任由委托人承担,评估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评估报告须由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签名

法定评估业务的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没有评估师签名的报告,不能作为法定用途使用。

四、对结果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

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行业协会申请专业技术评审。

五、评估档案保存不少于十五年

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这意味着多年之后仍可追溯当时的评估依据,对委托人也是一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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